兩度賣帳戶給詐團還自稱受害者 基隆男被打臉要賠690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1月間將自己的網銀帳密交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被騙走690萬元,因而挨告。雖然阿榮矢口否認犯行,堅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但被基隆地院法官打臉,直接點明他根本是明知故犯,最終裁定他應賠償受害者690萬元。

▲▼提款機,ATM,提錢,取款,詐騙,薪水,理財,借錢,收入,支出,月光族,銀行,帳戶。(圖/記者周宸亘攝)有LOGO版,原編號2784228。

▲阿榮兩度將自己的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受害者在判決書中主張,阿榮去年1月間將名下的網銀帳號及密碼,透過通訊軟體交給詐騙集團成員「小李」;接著,小李以投資股票獲利為由,誘騙他匯款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90萬元,共計690萬元,後來他驚覺受騙,憤而報警,無奈錢已經被詐團全部轉走了。

阿榮則辯稱,他是因為詐團成員說可以幫忙辦理信用貸款,需要提供帳戶3到6個月,他對貸款相關流程不太清楚,這才會將帳戶資料交出,整個過程他都沒有拿到任何報酬,他也是受害者。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阿榮先前就曾因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給詐團,涉犯幫助詐欺案件被判刑確定,可見他早就知道將帳戶資料交出,可能會涉犯幫助詐欺或淪為犯罪工具,卻還是明知故犯。

法官接著說道,阿榮的行為屬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的侵權行為,應視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行為人,而且受害者所受到的損害,與他的侵權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他自然得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判他應賠償受害者69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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