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李姓副所長於2021年間偵辦竊盜案,鄭姓竊嫌在拘留室內被上手銬、腳鐐戒具,事後竟指控李姓副所長腳踩腳鐐害他受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李姓副所長2021年間偵辦竊盜案件時,警方以手銬、腳鐐將鄭姓竊賊拘押於拘留室,又在手銬腳鐐間加銬一副腳鐐,但鄭嫌事後指控李姓副所長用腳踩住腳銬,導致戒具牽引導致雙手手腕疼痛,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傷害罪嫌起訴李姓副所長;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現場監視畫面,鄭嫌身體部位並未被戒具拉緊,他的指控與事實不符,判決李姓副所長無罪。
檢警調查,52歲的李姓副所長時任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副所長,負責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李遭指控2021年1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中壢區中園路拘提鄭姓竊嫌到案,鄭因涉嫌在中壢區某大型賣場竊取價值5萬元之萬寶龍公事包,被警方循線拘捕帶回派出所拘留室等候訊問,期間李副所長為防止其脫逃,除了手銬、腳鐐外,在兩者間再加上一副腳鐐。
鄭指控,李進行訊時,因為他不透露相關案情,就用以腳踩腳銬,導致戒具間相互牽引,致使自己雙手手腕有擦挫傷疼痛難當,鄭男向北檢提告,台灣高檢署再轉回桃檢署偵辦,偵結依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犯傷害罪嫌起訴,李副所長事發後已遭調職懲處。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李副所長否認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告訴人,聲稱告訴人腳銬中間的鐵鍊垂在地板上,其係不小心踩到地上鐵鍊,並未導致告訴人雙手手腕受傷等語。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確係踩踏到告訴人雙腳中間位置,但告訴人四肢、身體等部位均未有遭拉緊、彎曲或蜷縮情形出現,告訴人證稱指控被告以腳踩鐵鍊導致戒具繃緊,讓其身體被拉緊,導致手有傷痕等語,認與事實不符。
法官查出,鄭的診斷證明書雖記載「雙手麻木」,但鄭未依醫師安排進行手部神經檢查,事後也未回診,不能認定雙手確有受傷,亦不能認定與被告踩踏鐵鍊有何相關,此外,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尚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不能認定被告犯罪,法官審結,判李姓副所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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