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柯文哲3000萬交保,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莊智勝/台北報導
北檢26日偵結京華城、政治獻金等弊案,依法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並將柯求刑28.6年,經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等5人交保後,北檢不服,針對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4人提出抗告。高院今上午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台北地院。
台北地院原裁定柯文哲新台幣3000萬交保、沈慶京4000萬交保、應曉薇1500萬交保、李文宗1000萬交保,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案經北檢提起抗告後,高院今早撤銷原裁定。合議庭認為,柯文哲、李文宗所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沈慶京涉嫌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應曉薇涉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賄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原裁定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4人逃亡,理由屬實不備。
合議庭指出,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應曉薇持有2本護照一事,原裁定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未有恰,因此認定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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