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學校營養午餐」槓上中央。(示意圖/資料照,下同)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台中市政府在萊豬開放進口後,修訂《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規定校方使用各類肉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確保學童飲食安全。不過這項自治條例也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對此,台中市政府不服興訟,一審判決敗訴,案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30日改判中市府部分勝訴確定。
回顧案由,行政院認為,《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中的「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與「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等規定,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因此應屬無效。針對此,台中市政府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但在一審敗訴。
為此,中市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認為台中市府針對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採取更嚴格的「零檢出」標準,確實牴觸了屬於中央法規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然而,法院也指出,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基於此,法院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中規定「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並未違反中央法令。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中市府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其中對於「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法院認定市府敗訴。但對於「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法院則認定市府勝訴,並撤銷行政院的原處分。
對於判決結果,台中市政府表示,這是對市府堅守學童食安的肯定,也展現了地方自治的精神,市府將繼續落實學校午餐肉品查驗及三級訪廠工作,並承諾絕不讓含有瘦肉精的肉品進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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