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與外籍同事A發生婚外情,他還在垃圾桶下方發現妻子親自書寫的日誌,裡面記載兩人在今年1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憤而決定對A男提告求償80萬元。不過,新竹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人夫出示的各項客觀證據均不足,也未再提出其他證據佐證,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人夫控訴妻子與外籍同事發生婚外情,提告求償卻因證據不足被判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外出工作大約半年之後,他無意間發現妻子與同事A的LINE親密對話,經質問,妻子坦承與A男發生婚外情,除了LINE對話紀錄之外,他還在垃圾桶下方發現妻子親自書寫的日誌,上面記載妻子與A男在今年1月間發生過2次性行為,憤而決定對A男提告求償80萬元。
而被指控介入他人婚姻的A男堅決否認,並質疑LINE對話紀錄、手機簡訊、日誌內容的真實性。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LINE對話紀錄中的男方使用暱稱,人夫應該舉證證明對話之人是否就是A男,但人夫直到言詞辯論終結前都沒有提出相關證據。
另外,法官指出,人夫雖然主張妻子有用電腦打字寫下一份自白書,坦承與A男發生性行為,但開庭時女方卻不願意作證,人夫也沒有再對此提出任何證據佐證;況且該自白書上沒有任何簽名,是否真的是女方所製作,顯然有疑慮,形式上不足以作為本件侵權行為的證據。
最終,法官表示,人夫出示的各項客觀證據均不足,之後也未能再積極舉證以實其說,因此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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