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男子楊景隆今年3月晚間朝景福派出所連開14槍洩恨,蔡姓員警負傷後仍朝楊嫌開槍還擊。(資料照/翻攝自網路)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男子楊景隆今年3月間,不滿槍砲案遭桃園警方查緝,自認遭警方刁難,竟持蠍式衝鋒槍朝景福派出所掃射14槍,導致玻璃門值班台等處毀損,蔡姓員警負傷後仍奮勇持槍還擊。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及槍砲條例起訴,並具體求刑18年;桃園地院昨(30)日審結,判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44歲男子楊景隆因不滿景福派出所員警查他的案子,懷恨在心,今年3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駕車至景福派出所對街馬路,不顧所內可能有員警及民眾,竟從自車內持蠍式衝鋒槍朝景福所開槍掃射擊發14發,致派出所玻璃門及值班台等處毀損,所幸未釀成人員傷亡。
楊嫌犯案後為求脫免駕車逃逸,對於攔截員警,仍以衝鋒槍與仿金牛座手槍,向員警開槍射擊至少17發,其中蔡姓員警攔截後負傷仍奮勇開槍還擊,所幸送醫急救後挽回一命,線上警網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區永安路巷口前合力拘捕到案,當場扣得彈殼31個、子彈38發、彈頭14個、防彈衣1件、仿金牛座手槍2把、蠍式2衝鋒槍1把等證物,桃檢深夜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獲准。
▲桃園市男子楊景隆今年3月23日晚間朝景福派出所連開14槍洩恨,圖為楊嫌在臉書上展示之火力。(資料照/翻攝自楊男臉書)
桃檢調查後,認為楊持有槍枝火力強大,且僅因不滿員警執法,即在公共場所恣意開槍,不顧他人生命安危漠視公權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幸經檢警合力偵辦將其繩之以法,依殺人未遂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8年。
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被告楊景隆坦承持槍及射擊等犯行,但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開槍動機只是要將警察趕走,射擊時並未瞄準他人」等語,法官依據證人即受槍擊之員警證詞,對照現場錄影畫面,被告持具有強大殺傷力之衝鋒槍自座車內朝蔡姓員警近距離射擊,可預見該員警可能因傷及體內臟器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仍執意為之,可認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桃園市男子楊景隆被警方逮捕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訊。(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法院審酌,楊長期持有槍彈,又至景福所開槍射擊挑釁,造成警察機關設施毀損,員警於追緝過程中,持衝鋒槍朝員警射擊,犯罪所生危害甚鉅,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合議庭審結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又犯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8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總計新台幣2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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