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39歲教師撞違停送蝦貨車喪命!駕駛輕判6月免關原因曝

▲▼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北市士林區某國小代課老師騎車撞違停併排「釣蝦場貨車」頭部重創慘死 。(資料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今年3月發生一起重大車禍,39歲陳姓教師騎乘機車返家途中,不幸撞上違規併排停放的小貨車,頭部重創當場身亡。肇事的29歲王姓男子表示,他要卸蝦送至釣蝦場,事後王男被依法送辦。士林地院宣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3月6日下午4時許,王姓男子駕駛小貨車行經至善路某釣蝦場附近,因卸貨將車臨時停放,但未依規定靠道路右側順向停車,且違規併排停於已有重型機車臨停的位置,形成交通隱患。當時並無特殊情形阻礙其正確停車,但王男未注意相關規定,導致事故發生。

同一時間,陳姓教師結束課後社團課程,騎機車沿至善路二段北向南行駛,疑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慎撞上王男臨停的小貨車。猛烈撞擊導致陳男頭部重創,腦組織外露,經搶救無效,於下午4時47分不幸身亡。

被嚇到說不出話的王男留在現場,向警方表示其因卸貨將車臨時停於路旁,後續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其送辦,檢方複訊後以5萬元交保。

法院開庭時,王男對其過失行為坦承不諱,但與被害家屬的賠償調解尚未達成共識。法官指出,王男作為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以保障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卻因貿然違規併排停車,導致被害人喪命,對家屬造成極大痛苦,實屬不應。

不過,法院考量王男並無前科,且案發後態度坦承,未規避責任,並綜合考量其過失程度及被害人自身的部分過失。此外,王男自陳國中學歷,月收入3萬5000元,肩負撫養未成年子女及年邁祖母的重擔,酌情減輕刑責,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准予易科罰金,每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

士林分局交通分隊長呂昭霆提醒民眾,車輛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汽車駕駛人於臨停或停車時,均不得違規併排臨停或停車,別因貪圖一時方便而任意違規,發生交通事故可謂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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