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表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國土計畫法》預計明年4月上路,但目前仍有桃園市、南投縣、雲林縣未交國土功能分區圖,朝野喊話展延上路。立法院今(31日)處理該案並完成三讀。三讀法案指出,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現行國土空間分為三大類,包括,都市計畫法管制都市土地、國家公園法管制國家公園土地,以及區域計畫法管制非都市土地。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被開發誤用,立法院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
而該法將國土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四大功能分區,原本114年4月30日前將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但仍有多縣市未交國土功能分區圖,朝野希望行政院展延上路時間,待充分溝通後再行上路。
今日院會通過的三讀條文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條文也指出,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三讀條文指出,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國防及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三讀條文說,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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