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因為不滿被交往10年的女友A分手,竟在色情網站、社群平台散布女方的性影像,甚至寫下「好色」、「X娃人妻」、「天生XX」等露骨文字,因而挨告。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阿強不滿與A女分手,竟擅自散布對方的個資、性影像。(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與A女原本是男女朋友,兩人交往10年之後因故分手,他卻心生不滿,竟在2016年間於色情網站、社交軟體X(原為Twitter)上,公開A女的生活照、個人資料以及性影像,甚至還寫下「好色」、「X娃人妻」、「天生XX」等不實文字內容,造成A女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
A女直到2024年初突然收到網友傳來的相關影像截圖,才知道前男友的所作所為,憤而向警方報案並決定提告。而阿強到案之後,對於上述行為均坦承不諱。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僅因為不滿與A女分手,就隨意公開對方的個資、私密影像,甚至散布不實文字內容,導致女方的權益受損、身心受創,考量到他的犯後態度,以及檢方請求從重量刑等因素,最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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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四)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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