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2023年6月間因酒醉打人被警員帶回警局管束,結束管束之後,又當場酒駕離開,被抓包卻拒絕配合酒測,因而挨罰18萬元。阿興心生不滿,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警員沒有盡到保護他的人身安全之義務,結果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打臉,裁定駁回。
▲阿興認為,警員沒有盡到保護他的人身安全之義務。(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3年6月間因酒醉傷害他人,被彰化縣彰化警分局的警員帶回警局進行管束,等到他的狀況穩定下來之後,確認沒有自傷或傷害他人之虞,才終止管束,並再三叮囑不要酒駕,沒想到大約7分鐘之後,他就當場酒駕離開,被抓包還拒絕酒測,因而挨罰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警員是在終止管束之後尾隨舉發酒駕,況且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警員有保護他的人身安全之義務,所以應該要確保他是否能夠安全駕駛車輛,才能交付鑰匙,或者也可以聯繫家屬、主管機關協助派員保護,警員卻都沒有這麼做,反而把鑰匙給他,顯然有教唆他酒駕之嫌。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警員密錄器影像檔案等證據之後,發現警員確實是在阿興狀況穩定後,才解除管束,還多次告誡不要開車,表明願意幫忙保管車鑰匙,阿興卻不同意,並以「車子是他的,他明天才會來開車」等理由,讓警員將鑰匙交給他。
警員交付鑰匙時,再次提醒不要酒駕,沒想到阿興拿到鑰匙之後,先是假裝要去車上拿東西,接著就發動車輛離去,真實情況顯然都與阿興的說詞不符。
法官認為,不論是管束還是酒駕拒測的部分,警員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也沒有教唆之嫌,最終不採信阿興的說詞,並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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