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挨罰2千元 駕駛: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2023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路口,因被警員目睹沒有禮讓行人,而遭開罰2000元罰鍰;他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自己有停車禮讓,「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像之後,認為阿哲確實沒有禮讓行人,因此裁定駁回。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圖/記者季相儒攝)

▲阿哲因為沒有禮讓行人而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3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路口時,被警員目睹有「未禮讓行人先行」的違規行為,當場舉發,他不服提出陳述,但仍被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因而挨罰2000元罰鍰。

阿哲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在路口看到行人要過馬路,立刻就停車禮讓,他認同禮讓行人是好的交通規則,但「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表示,從舉發影像看來,阿哲的車輛當時要轉彎,右側行人穿越道上已經有人在行走,他仍繼續轉彎,車身與行人相距不足1個車道或3條枕木紋的寬度,這是警員親眼目睹的狀況,阿哲違規事實明確,警員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阿哲雖然主張自己有禮讓行人,但經檢視採證影像,他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確實已經有數名行人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他的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身與其中1名行人僅距離大約2組枕木紋,他的主張顯然與採證影像不符。

至於衡量方法是否妥當,法官表示,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違規行為的取締標準,是「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這是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基於職權、依據法律意旨、統一取締標準,所訂定的「執行性行政規則」,本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作為舉發機關取締違規行為的基準,取締基準也符合立法本旨,最終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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