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gram「色淫師」群組分享少女、女童性愛片,陳姓工程老闆3人被逮。(示意圖,和當事人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苗栗報導
苗栗陳姓男子平時是工程行老闆兼義消,也是Telegram「色淫師」群組成員,他上網認識未滿12歲女童後,再媒介女童給群組內的男子阿達和鄭姓男子,由2成員各自性侵女童後,將過程拍成影片讓他觀賞。全案曝光後,3人皆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刑,陳男犯2罪各處3年8月、4年徒刑,阿達犯5罪各處1年6月到4年2月徒刑不等,鄭因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3罪,合併處4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為Telegram「色淫師」群組成員,他透過交友軟體Lemo,找到一名未滿12歲的女童小花(化名),以金錢利誘她同意拍攝性影像,並將小花介紹給群組成員自稱攝影師的阿達,與自稱攝影助理的鄭姓男子。
阿達和鄭男於去年6月19日中午,將小花載到馬路邊樹蔭下,在車內猥褻、性侵,並將過程拍成影片、照片,傳給陳男觀賞。阿達又頻頻傳訊給小花說「如果要拍3500的,希望可以放大膽一點比較好喔」、「全身、胸部、下面。撥開、露臉」等語,讓小花自拍私密照,鄭男也在同月22日以試鏡為由,要求小花自拍裸露下體、胸部及性影像,還與小花性交並拍攝影片,也傳給陳男、阿達觀看。
同月25日,陳男又透過Telegram指示阿達,要他讓小花換上制服後,拍攝「國小生約砲」、「穿制服口」等主題性影像,鄭男隨即開車載阿達、小花和小花的2個妹妹上摩鐵,他一邊看顧小花2個妹妹在房間內玩手機遊戲,一邊準備好手機、相機及攝影機,拍攝阿達和小花在床上性交,並傳給陳男觀看。
全案經苗栗地院審理,法官判定3人犯行屬實,且陳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阿達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前科,但皆未能改過,2人在犯罪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但因在押,以及小花母親拒絕調解,並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
法官審酌陳男經營工程行,平常擔任義消,家中祖父、父母皆罹癌,妻子也即將生產,依他犯媒介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教唆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3年8月、4年徒刑。另阿達為電子工程師,未婚、月收入約5、6萬等情,也依他犯加重強制性交等5罪,各處1年6月到4年2月不等徒刑,由於2人另涉多案偵查中,需等罪數全部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另從事食品業務的鄭男,則因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交付兒童性影像罪、幫助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合併處4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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