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有違憲疑慮」停審高虹安案 學者點關鍵:恐無法通過受理門檻

▲▼高虹安案件二審首度開庭,公衛文王郁文庭後受訪,助理兔姊黃惠玟。開庭前庭外有支持與反對者。(圖/記者吳銘峯攝)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今(2日)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認為,聲請釋憲是法院的權力,不過哪裡不明確?是否不明確到違憲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接受審理的門檻。

依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遭到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所以案件暫時停止審理。

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另,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指出,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市長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果認為本條有違憲問題,要聲請釋憲,雖說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是否有不明確到違反憲法的程度?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

林志潔質疑,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聲請釋憲停審,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解釋,事實上,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市長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職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市長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總之,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底。

林志潔指出,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而已。至於高虹安是否可以參選2026年縣市長選舉?林回應,如果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反之,如果高市長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

林志潔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有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那就要由內政部來解除市長職務。例如,高市長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審也是一樣,三審也沒有改變,高市長就要入監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了。但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市長如果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

不過換個角度看,林志潔表示,目前憲法訴訟法自己本身正在爭議當中,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前提也要是憲法法庭能運作。由此也可看出,憲法法庭其實攸關民眾權益,被藍白亂修法到一個癱瘓的情況,若最後無法來受理高市長的案件,也是害人害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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