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虹安案停審釋憲 憲法法庭因憲訴法能否開成陷窘境

▲▼高虹安             。(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今(2日)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最關鍵處就在立委角色認定。然而,因在野黨推動《憲訴法》修正與大法官人事案杯葛,憲法法庭需10名大法官才能評議,做成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所以依最新規定根本無法運作,沒想到首當其衝竟是前民眾黨籍的高虹安,可能是藍白始料未及的。

依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高虹安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浮報濫報虛報助理費,將多報的款項交給自己花用,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決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現二審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有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院解釋,所以案件暫時停止審理。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另,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而最常遭判決詐領助理費的案例,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刑事判決要旨:議員助理補助費自始即非屬議員實質薪資範圍,故無變更認定問題等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定之議員助理補助費,自始即非屬議員實質薪資範圍,必須議員已實際遴用助理者,始得依上開補助條例規定支給助理費用,如以虛報助理名額或月薪之方式核銷助理補助款,應有詐取補助費之問題。

由於縣市議員助理是依據「地方民代補助條例」聘用,必須載明助理名字才能申請相關費用,挪作他用明確涉及貪瀆問題,而立法委員助理則是依《立法院組織法》,提供一定數目金額,再由立委自行聘請,角色認定上有模糊地帶,事實上,支領同樣預算,有在野黨立委僅聘用一名助理,也有人自掏腰包聘僱多位助理,若將立委視為「雇主」,相關樣態是否同樣涉貪瀆重罪,仍有疑慮。

法界人士認為,雖同為「助理費」,但《立法院組織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中制度設計是否相同、議員與立委的角色如何解釋,高院對此還有疑義,因此聲請釋憲,「如果高虹安是議員,那就是違法完全沒有疑慮,但高虹安是立委,助理費支用性質是否跟議員一致?一定數額是多少?承審法官認為有違憲法明確性原則,所以提起釋憲。」

立院資深幕僚私下透露,同樣為助理支領的公費,但這種狀況確實「蠻妙的」,實際樣態上,議員跟立委聘用助理方式並無二致,卻「寬以待己、嚴以待人」,高虹安案助理的不樂之捐因過一手產生疑慮、適用法條也不同,「只能說立法委員不會立法砸自己的腳。」

然而,高院法官聲請釋憲,首要面對的就是「憲法法庭是否能開成」,在野黨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正,要10名大法官才能開會,然而,日前藍營否決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白營僅過劉靜怡一人、綠營則僅封殺劉,導致賴政府所提大法官人事全遭封殺,依最新規定,現有的8名大法官無法作出憲法法庭判決、暫時處分,然而,首當其衝的卻非選罷法、財劃法等爭議修法,而是前民眾黨籍的高虹安,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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