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閔文昱/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涉嫌京華城收賄案、政治獻金案遭北檢起訴,台北地院2日三度召開羈押庭,經數小時庭審後,裁定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前北捷董事長李文宗4人全部羈押禁見。對此,北院也說明裁定理由。
北院裁定表示,4位被告均有可能逃亡,且有足夠事實認為他們可能會湮滅證據或者勾結共犯和證人。此外,他們所涉及的罪行,最輕的刑期也有5年以上,因此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4位被告均應予羈押。
北院在裁定中指出,前次裁定已命被告等人具保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且禁止他們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然而,考慮到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即使依前次的裁定,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存在。
北院在尊重審級制度的基礎上,考量了檢察官在抗告理由中所提出的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量了本案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國家行使刑罰權的公益考量,與被告的人身自由進行權衡。北院認為,如果不予羈押,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因此有羈押的必要。因此,被告4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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