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於前年12月在開南大學行政大樓旁徒手毆打男大生,隨後在校園公車站旁徒手對2女大生襲臀性騷擾得逞,經教官與學生合力圍捕報警處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23年12月間徒步進入蘆竹區開南大學行政大樓旁,突然徒手毆打男大生,10分鐘後又在校園公車站對2名正在等公車的女大生襲臀騷擾,女大生被性騷擾後尖叫引發教官與學生注意,經合力圍捕壓制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55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另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9歲的王姓男子有毒品等前科,前年12月7日晚間6時許,徒步經過蘆竹區開南大學行政大樓旁,見1名男大生經過,突然兇性大發徒手毆打男大生臉部,導致其鼻樑有挫擦傷之傷害,王男於10分鐘後徒步至上一旁公車站牌,見2名女大生等候公車,竟趁其不備之際,徒手對2名女大生襲臀性騷擾得逞,2名女大生被襲臀後尖聲大叫,驚動一旁學生通知教官,教官聽聞後迅速趕至現場與學生共同壓制王男並報警處理,蘆竹警方據報後到場拘捕王男到案;桃檢調查後,依性騷擾防治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王男坦承犯行,3名被害人則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在公開場所恣意對2告訴人為性騷擾之犯行,未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益,造成2女受到驚嚇與屈辱之感,被告事後還對以現行犯拘捕之學生施加傷害行為。
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55日。又犯傷害人之身體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0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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