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撞護欄回彈未設警告標誌 後車追撞釀2傷!駕駛判4月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梁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時為閃避前方車輛自撞外側護欄後回彈,橫向停於外側車道,未在後方設置故障標誌,致後方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閃避不及撞上,造成李男、乘客簡女身體多處受創,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梁姓男子於112年4月4日0時25,駕駛自用小客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行經國道3號395公里700公尺之無照明路段時,為閃避前方車輛不慎自撞外側護欄,後回彈,橫向停於外側車道,梁男本應注意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且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卻疏未注意,於肇事後,未在其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所設置警示設施警告來車。

當時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搭載簡姓女子,行經梁男肇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追撞,李男因此受有頸部挫傷、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簡女左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案經李男、簡女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移送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梁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經屏東地方法院發佈通緝,3個月後被台南市警方查獲押解歸案,法院認他於審理階段既逃匿,足見其無接受裁判之意思,難認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要件,自無法據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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