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徐姓男子多次於騎乘機車時,無故以機車頭燈(遠光燈)照射檢舉人住家窗戶,藉端滋擾鄰居,被屏東警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屏東地方法院裁處,法院審理認定確有藉端滋擾住戶行為,裁處罰鍰5000元。
屏東警分局函送指徐姓男子於113年9月11日起至10月19日間,多次於騎乘機車時,無故以機車頭燈(遠光燈)照射鄰居住家窗戶。
徐指稱,「我住家的巷子是寬約2米之無尾巷,檢舉人住在『我家對面』,如果我從巷口騎車進來時一定會經過他家,然後我再巷底迴轉將機車擺正在我家門口,平時我只開機車原廠的近燈,並無故意開遠燈照射檢舉人住家玻璃等語。
法院審理,勘驗檢舉人住家前監視影像,檢舉人與徐男住家前巷弄燈光明亮,足以照亮被移送人住家家門口,無須仰賴其他光源即可移置、停放機車,縱認該地點光源不足而須開啟機車頭燈,然徐男機車頭燈照射光線及範圍均為「水平延伸」且照射角度上揚,已照射到對面車輛、範圍及角度為「傾斜照地」不同,堪認徐男騎乘機車進入該巷弄時,應係開啟「機車遠光燈」,為此,徐男抗辯只開近光燈之部分,無足可採。
更甚者,徐男事實上可以暫勿開啟車燈而正當駛離對面住家之後才開燈行使。竟然「故意持續」以機車燈照射檢舉人住家,不管時間長或短,確已達干擾被害人之居住安寧造成干擾而仍無意停止,顯已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核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應依該規定論處,處罰鍰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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