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加班費!同事卻裝忙「晚2小時」才走 她聽老闆1句話傻眼了

▲▼上班,工作,OL,同事,小資女,加班,文書,行政,文組,正妹。(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同事都會裝忙,刻意加班。(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下同)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工作完成後,會準時下班,還是會想辦法加班一下再離開公司?近日有網友發文表示,每次下班時間一到,同事都會繼續裝忙,她則因為早已完成工作,所以都會準時離開,豈料沒多久後,老闆卻提醒她要注意時間,之前有個員工就是因為準時下班而被解僱,讓她很錯愕。貼文曝光後,引發討論。

女網友在Dcard上,以「因為準時下班被解僱」為標題發文表示,即便下班時間到了,同事們也都不會離開,總會繼續坐在辦公室裝忙,刻意加班快2小時才離開公司;她則因為早早完成該做的工作,所以都會準時下班,然而卻被投以異樣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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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沒多久後,老闆就提醒原PO要注意時間,之前有個員工就是因為準時下班而被解僱。對此,原PO實在不解,面試時明明已經談好上下班時間了,為何準時下班反而要被解僱?她也不解,公司明明就不會給加班費,同事卻為了表現出積極努力的一面,刻意放慢做事的速度,然後加班,這樣意義何在?

▲▼上班,小資族,電腦,男友,工作,公司,同事,工程師。(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貼文曝光後,底下網友紛紛回應,「事情做完當然下班,沒加班費還硬留你就檢舉,沒什麼好糾結的」、「沒有加班費到底硬留做什麼,就是做給老闆看的」、「我之前因為準時下班被主管約談,然後我跟主管說,如果你不滿意我,可以不要讓我過試用期」、「被解僱就被解僱囉,這種加班文化公司也待不久,剛好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有夠爛的職場文化,快逃」。

勞動部先前指出,若要解僱一般勞工,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根據勞基法第11條,若不符合「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狀況,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另根據勞基法第12條,若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的狀況,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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