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師涉當詐團內鬼!屏檢3重罪起訴 再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李忠勳檢察官113年8月底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及內埔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陳姓、黃姓、唐姓3名律師等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日前偵結起訴。

其中陳姓律師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以及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黃姓律師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唐姓律師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起訴書說,被告陳姓及黃姓分別為台南市中西區及東區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被告唐男則為被告陳男事務所之受雇律師。陳男先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間,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包含賴姓男子等數10人,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處理本案詐騙集團旗下車手遭查緝後之法律相關事務。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之律師擔任落網車手之辯護人,監視落網車手之應訊(詢)過程,確保落網車手不會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落網車手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內容、落網車手是否遭羈押等資訊後告知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利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本案詐騙集團之存續運作。

113年4月間,陳男介紹黃男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吳姓男子之偵查中辯護人及指派唐男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賴姓、孫姓兩男的偵查中辯護人,且陳男自任孫男之偵查中辯護人。

陳男、黃男、唐男分別為下列行為:陳男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多次利用其自身擔任孫男偵查中辯護人及指派受雇律師唐男擔任賴男、孫男偵查中辯護人之機會,將獲取之偵查中資訊,洩漏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其他成員。

黃男利用其擔任吳男偵查中辯護人之機會,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吳男在押期間,將吳男所參與本案詐騙集團相關犯行之概略程度等偵查中祕密洩漏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黃男依其法律專業知識及執行律師職務經驗,明知替在押之吳男傳遞消息,將便於吳男與未到案之共犯勾串,而令吳男脫免刑責,竟基於使犯人隱避之犯意,商請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陳○妍向另一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李○婷告知,如遇有警方詢問有關本案詐騙集團相關犯行及成員間之參與犯行情形時,需避重就輕答覆,並將犯罪責任一律推卸予賴○承承擔。

陳男與唐男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聯絡,先由陳男指派唐男擔任賴男所涉本案詐騙集團相關犯行案件之偵查中辯護人,賴男遭屏東地方法院羈押後,唐男檢閱本署之偵查卷宗,且與陳男討論、商談賴男所涉本案詐騙集團相關犯行案件之案情,令陳男得以將所知悉之賴男所涉本案詐騙集團相關犯行案件之偵辦進度相關資訊消息洩漏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屏檢指出,詐欺犯罪日益猖獗,執業律師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本應潔身自愛並在遵循律師倫理規範下,提供被告合理辯護權,共同維護民主法治,切勿配合不法集團,利用職務得知偵查秘密後外洩予他人,甚至參與集團,為犯罪者串證,而辜負社會對律師的期待。本案各該涉案律師之不法犯行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並將簽分「律他」案,於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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