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屏東陳姓男子是詐騙集團車手,2023年3月間他依照指示前往郵局提領贓款,被警員抓包,當場承認犯行,一審被認為符合自首條件獲判免刑。不過,全案上訴之後出現大逆轉,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陳男在一審審理期間有逃匿行為,因而遭到通緝,難認有自動接受裁判之意,顯然已經不符合自首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免刑,改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陳男一審被判免刑,二審結果大反轉改判關10個月。(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一審判決書中記載,陳男2023年3月20日透過Facetime通訊軟體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接著依照指示前往郵局提領贓款,隔日他又接到指示,再度前往郵局提領1萬元,結果因為形跡可疑受到警員盤查,他當場承認自己是車手,並交出贓款1萬元。
一審法官考量到陳男自首並坦承犯行,也賠償1萬元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於是判處他免刑。但檢方上訴認為,陳男擔任車手期間多次遭查獲,台中、彰化、台北、新北、橋頭地檢署都曾提起公訴,面交取款金額近乎千萬元,而且在此案被查獲之後,他仍繼續擔任車手,至少協助詐團提領5次,一審判決免刑,難認妥適。
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表示,陳男在一審審理期間曾有逃匿行為,因而在2024年1月間遭到通緝,直到同年7月才被抓獲,加上他自己也承認,「通緝期間有時在家,不然就亂跑」,難認他有自動接受裁判之意,已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最終裁定撤銷免刑,改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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