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教師會館、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等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不須進行相關登記與管理,遭一般旅宿業者抗議不公,立法院2015年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要求相關住宿場所需於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而該落日條款今年將到期,國民黨團提案修法延長「落日條款」,今(7日)院會對此案表決,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將該規定再展延五年至民國119年1月21日。
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住宿場所實際經營旅館業務,卻無須相關登記與管理,立法院於104年修法《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並於114年1月21日前完成登記。
由於該「落日條款」將於本月21日到期,仍有約55家特定業者尚待轉型,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展延5年,遭綠營批評是替救國團解套。民進黨立委李坤城就批評,當時修法已經延長10年,超過8成的特定機構都明確轉型,剩下的業者至今提不出轉型計畫,再延長五年、十年,一樣沒用,只是在打擊合法業者,應該依法辦理。
根據三讀條文,《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明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再展延5年至119年1月21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國民黨團立委合影見證。(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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