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男子等3人,找來黃的前女友到住處一起喝酒,酒後3人輪流性侵女子得逞,被害人憤而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將3男分別判刑,其中黃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王男判處有期徒刑8年;楊男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王男及楊男3人,於112年6月27凌晨,在黃男房間內與黃男前女友共同飲酒,嗣被害女子在床上休憩,黃等3人均不顧她表示不要及推拒、哭泣,先後性侵得逞。嗣因被害人案發時現任男友以通訊軟體微信聯絡她,被害人方得脫困,並於同日報警,同日8時46分許前往醫院驗傷採證,因而查悉上情。
屏東地院審理,黃等3人固坦認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共同飲酒,其中黃辯稱:「我與告訴人前是半同居男女朋友,她會來我家找我喝酒,喝完都會發生關係,本案我與告訴人是合意為性行為,發生性行為後,我倒頭就睡,我無持續壓制告訴人的手」;3男都矢口否認有2人以上共同強制性交犯行。
其中王男辯稱:「我當天喝酒後就睡著,我不知發生何事,我無碰告訴人身體,亦未強制性交告訴人,之後黃男有叫我起床;如果我們性侵告訴人,她當下就會報警」;楊男辯稱:「案發當天我喝酒後就睡著,我不知黃、王有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我沒有用性器摩擦告訴人陰道口」。
法官審酌被告3人與告訴人為朋友關係,竟不顧友誼,共同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犯行,犯罪行徑大膽,對於告訴人身心難以抹滅之永久性創傷,且案發後串供卸責、毫無悔意,倘法院僅宣告低度之刑罰,自另一角度而言,等同向告訴人表示其法益在法律上不值得高度保護,不啻對於告訴人之心理再度造成創傷,依強制性交罪將3男分別判刑。
其中黃男判刑9年10月,王男判8年,楊男判7年6個月。另外,黃男有與被害人以40萬元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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