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與張姓男子於2019年間在臉書得知有人販售麥卡倫珍稀威士忌酒,遠赴荷蘭以低於市價購得7瓶夾帶入境。(資料照/桃檢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與張姓酒商於2019年間在臉書得知丹麥籍男子約翰森(JORGENSEN)兜售麥卡倫珍稀系列威士忌,2人談妥價格後專程飛荷蘭,以低於市價一半行情約9萬5300歐元購得7瓶,並透過同行友人夾帶入境,案經丹麥哥本哈根檢察院透過國際司法函請台灣法務部協助,桃園地檢署依搬運贓物罪嫌將2人起訴;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判林、張2人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40歲林姓男子、36歲張姓男子係酒商股東,2019年間透過臉書得知丹麥籍男子約翰森兜售麥卡倫珍稀系列威士忌一批,2人於2020年1月20日專程飛往荷蘭阿姆斯特丹某旅館與約翰森碰面後,討價還價最後以9萬5300歐元(折合新台幣約327萬餘元)購得7瓶麥卡倫珍稀系列威士忌,雙方銀貨兩訖後於2020年1月23日清晨搭乘華航班機返台,並拜託酒商同行幫忙夾帶入境,案發後,丹麥哥本哈根警察局檢察院透過國際司法協助,函文法務部協助,2023年6月7日警方持搜索票在林、張位於桃園市住處扣得剩餘1988、1990、1991等3瓶威士忌等證物。
桃檢複訊時,張、林承認以低於市價至少4成以上價格購得,但其中有4瓶已販售,報酬則是2人均分,每人分270至280萬台幣;檢方則認為,該批威士忌時價為台幣794萬元左右,他們以9萬5300歐元購得,折合台幣約327萬餘元,以低於市價不到一半價格購得,顯有暴利之嫌,另根據丹麥根本哈根警察局檢察院函文、訊問報告、警察蒐證照片等佐證,檢方偵結依搬運贓物罪嫌將2人起訴。
桃園地院日前審理時,被告2人均否認有何搬運贓物之犯行,辯稱「購買前會上網查詢老酒收購的價格,品酒網也會分享成交價格,當時購買威士忌甚至比在台灣老酒收購價格略高一些,並不知道本案威士忌是贓物。法院查出,依照英國拍賣網站所示之價格,以2019年12月19日之匯率換算,本案威士忌之收購價格約為9萬4419歐元,與本案被告2人收購價格之9萬5300歐元相去無幾,且威士忌之收購價格,依其品牌、生產年份、等級、酒液狀態、酒盒、瓶身、酒標保存完整程度、市場流通狀態、買家交易談判能力等均有所不同,而被告2人當時認為該收購價格係公道合理,始會向MarcJorgensen購買,主觀上並無搬運贓物之故意。
法院合議庭認為,一般人持有本案威士忌、並於有需要時上網兜售,尚無不合理之處,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向Marc Jorgensen收購本案威士忌之價格,有顯然低於當時一般市價之情形,此外,商品價格決定於市場供需之多寡,奢侈品價格亦會受到品牌聲譽、珍稀程度、市場炒作程度等因素影響有所波動,本案威士忌遭竊,並無證據顯示在案發當時之台灣為家喻戶曉之新聞,被告2人與Marc Jorgensen本案交易之地點為旅館大廳,亦已銀貨兩訖,客觀上難認有何投機、違背常情之處,縱認被告向Marc Jorgensen收購之價格略低於市價,亦無從遽認被告2人收購威士忌屬贓物所認識或預見。
合議庭認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因此判林、張2人無罪,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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