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不滿陳男嘲笑其友人,先上前出言挑釁,遭陳男持蝴蝶刀刺死。。(圖/ETtoday資料照)
文/中央社
陳姓男子和有舊怨的黃姓男子於2022年在雲林縣古坑鄉道路巧遇,黃男遭陳男持刀刺死,一審判陳男9年徒刑,今天二審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亦允洽,駁回雙方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新聞稿指出,被告陳男曾譏笑黃男友人李男摔車,李男懷恨告訴黃男,黃男多次要求陳男出面解決此事,陳男於2022年11月12日晚間,與友人前往雲林縣古坑鄉桂林路看夜景,偶遇黃男一行人,黃男見陳男在場即上前言語挑釁,兩人開始拉扯、互毆。
陳男隨後自機車車廂取出蝴蝶刀,刺向黃男右肩背部、左頸、左側腋下及胸部等處,導致黃男送醫不治,陳男於員警獲報到場時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坦承為行為人而自首。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男雖辯稱無殺人犯意,但依法醫研究所解剖及鑑定報告書,陳男均朝黃男要害部位猛刺,兩人無深仇大恨,因黃男對陳男帶來精神面上極大恐懼,陳男才帶蝴蝶刀防身,揮刀所為是將該期間所受壓力與恐懼完全宣洩而出,此種情境應足認案發當時出於殺人故意。
台南高分院指出,一審判決從輕量刑因子(被告過往品行良好、本件起因多為來自被害人的刺激、對被害人家屬提出部分彌補、自首),相較於從重量刑因子(手段凶殘、犯罪結果為生命法益剝奪、被害人家屬所受傷害),從輕量刑因子比重仍多於從重量刑因子。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處有期徒刑9年,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洽,檢方及被告上訴均駁回,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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