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吳宗憲。(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案,再度遭到羈押,今(10日)中午提出抗告。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檢察官在製作起訴書時,不會浪費時間與篇幅去記載跟犯罪構成要件無關的事項,但柯文哲的起訴書高達8百多頁,裡面許多記載與本案毫無關聯性,這個在一般的情形中不會出現,不知這是「起訴書還是故事書?」
針對柯文哲案,吳宗憲指出,先不論實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部分他尊重檢察官,但本案起訴書的格式卻有別所有起訴書的規定。起訴書依照刑訴法264條,應記載與犯罪事實有關,才能特定起訴範圍,避免法官訴外裁判,而不會,更不應記載與本案毫無關連性的個人私下行為。
吳宗憲指出,柯文哲的起訴書高達8百多頁,但裡面許多記載與本案毫無關聯性,這個在一般的情形中不會出現。起訴書的製作對檢察官來說是沉重的負擔,所以檢察官在製作起訴書時,不會浪費時間與篇幅去記載跟犯罪構成要件無關的事項,但在柯案的起訴書中卻充斥這樣的記載。坊間有人說,這個記載是要給柯文哲難看,給談話性節目製造話題,以他的角度來看,還真的不得不相信這個說法。
「司法不是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偏離法治常態不僅難杜悠悠之口,也重重的傷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吳宗憲續指,從113年憲判8、9號判決,司法的荒腔走板已經令人無法忍受,所以 1月11日這一天,他要站出來,不是為了任何個案,而是要跟大家一起向政府吶喊,還他一個不受政治力干擾的司法。
吳宗憲也在臉書也上「法律小教室」補充,一、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目的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除了以訴追犯罪為目的外,基於刑訴法第2條客觀性義務,檢察官也必須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如果跟構成要件或刑法第57條無關之事實,即非檢察官於製作起訴書時,法定所應記載之內容。
二、不論是刑事訴訟法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第28、40、48條),多提及應顧及當事人名譽、隱私,足認被告之名譽權、隱私權,皆不因被檢察官起訴就不受保護。
三、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會議「司法文書應考量加強當事人隱私,以防個資外洩 (偵查部分)」中,法務部自己也提到,司法機關於司法程序中所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能符合法律規定,並兼顧當事人之隱私保護需求。
四、檢察機關於新聞稿的製作,尚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起訴書難道不用遵守個資法?不論是個人資料或者隱私,目前起訴書這樣揭露的方式,等於是一種「目的外的利用」(就偵查所得與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基於政治目的而為揭露),合法性有待北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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