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表示,自己不解當年草擬憲訴法時,怎麼不明訂救濟程序。(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實習記者石嘉豪/台北報導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昨(10日)晚間針對《憲訴法》的「預防性權利救濟」手段發表自己的看法,認為根據釋字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應有該手段之適用。對此,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表示,自己剛好就是603號解釋的訴訟代理人,也不反對憲法法庭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工具,但讓她不解的是,林明昕當年草擬《憲訴法》草案時,怎麼不明定救濟手段?
林明昕日前針對藍白聯手三讀的《憲訴法》修正案,曾在討論相關救濟手段時,提到「預防性權力救濟」的概念,昨日晚間他進一步點出,此概念來自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所規定的將來給付之訴,常以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樣態出現。
林明昕指出,在行政訴訟法第115條也明文將民訴第246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中,可見「預防性權利救濟」具有普遍性,廣泛適用在以調整當事人間利益為目的的司法審判制度中。
然而,林明昕表示,我國《憲法訴訟法》對於訴訟類型的規定比較嚴格,且未有準用民訴第246條之明文規定,可是基於前揭理解,當法規範之憲法審查一種憲法訴訟類型有必要時,非無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的空間,就此,廖義男大法官在釋字603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可參。
針對林明昕的見解,劉靜怡則透露,自己就是當年釋字第603號的三個訴訟代理人之一,當年是受到在「立法院少數」的民進黨團委任「早已生效」的戶籍法係爭條文聲請解釋和暫時處分。
劉靜怡說,在接受委任該案時,總統賴清德是當年的幹事長,聲請人代表之一的還有時任不分區立委蔡英文,所以,賴清德和蔡英文算是她在該案中的當事人。
然而該案遞交的暫時處分聲請狀,劉靜怡直指,是她在期末課業繁重的匆忙之中,負責寫出來去遞狀的,現在網路上應該都還可以找得到,不過,她這些年來,向來覺得自己當年是基於人權工作者的道德責任,在打那場反對國家強取指紋、攸關全民資訊隱私權的憲法訴訟。
劉靜怡強調,自己當年不是因為民進黨團的「策略」才上場的,至於她的法律見解是否「沈穩」到足以說服當時憲法法庭的地步,也應該不是任何愛上直播的法盲咖有能力判斷和鬼扯的。至於,《憲訴法》的救濟手段,劉靜怡則不反對憲法法庭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工具。
但劉靜怡不禁質疑,當年參與《憲訴法》立法的林明昕,「為什麼憲法訴訟法不明定呢?這樣轉來轉去多難拗,當初林政委自己應該也參與了憲法訴訟法草案的擬定工作吧?」。
然而林明昕隨即在貼文下方回應,很多法律沒經過施行也很難什麼都想到,什麼都規定,「我記得暫時禁制令在美國聯邦民事規則中也只有第65條,在這條基礎上慢慢開展出整套實用的理論」。
最後,劉靜怡則感慨,所以當時草擬憲法訴訟法時,就是完全沒人想到囉?那也可以看看美國發展已久的制度,人家在這方面算是很發達,不然的話,她這個留美的,也不會去弄出釋字599的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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