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泳池中撫摸性侵少女「還傳自拍鳥照」 噁男判刑3年2月

▲游泳,夏天,消暑,泳帽,玩水,戲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廖姓男子在泳池性侵未成年少女。(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廖姓男子熱愛運動,因游泳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小童(化名)後,約她出來游泳,並在泳池內撫摸、指侵她得逞。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依廖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於前年11月間,因游泳認識少女小童,並在12月17日下午3時許邀約小童到游泳池游泳,趁機在泳池內環抱、撫摸小童的身體,對她指侵得逞,事後被小童的父親發覺,報警處理。

庭審時,廖男的律師辯稱,廖男和小童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和情感,而且犯案時廖男還年輕,因對性平認識不足才犯下大錯,希望能用刑法第59條為他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廖男已年滿20歲,並非幼稚無知的人,且他和小童相差約8歲,兩人才認識不久,談話內容多為兩性話題,或廖男傳送自己的性器官照片給小童,很少有日常分享,可見兩人並沒有甚麼深厚的感情基礎,廖男卻為逞慾,在游泳池這種公共場合對小童性交。

法官指出,廖男犯案手段雖尚屬平和,但根據小童事後傳訊說「痛死了」、「你這樣會給我心理陰影欸」、「下次再這樣」、「我就封鎖你」、「再也沒有聯繫」,可見廖男對小童對身心造成傷害,審酌廖男雖想和解,但小童和她父親都不願意等情,依廖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3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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