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8歲哥哥性侵10歲妹妹,遭判7年10月徒刑。(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18歲男子阿雄(化名)對年僅10歲的妹妹伸狼爪,除了5度猥褻妹妹下體,還趁爸爸外出時,傳訊威脅妹妹「自己小心一點」、「我一定拿刀子」,逼妹妹到房間讓他性侵。全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法官依加重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6罪,合併處阿雄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雄於去年7月1日到3日期間,在住處撫摸妹妹的下體,共5次得逞。4日晚間,阿雄又趁爸爸外出之際,傳LINE命妹妹來房間,又要妹妹供他逞慾,表示如果不願意他就要生氣,妹妹因害怕不得不配合,慘遭性侵。直到爸爸回家,妹妹向爸爸哭訴遭阿雄侵犯,爸爸隨即報警處理。
庭審時,阿雄的律師指出,阿雄當時剛滿18歲,又有智能障礙、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還患有過動兒症候群及憂鬱症需定期就醫服藥,犯罪行為也屬較低強度的強制手段,和強暴、脅迫等暴力方式有差別,認為阿雄整體情況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應以刑法第59條替他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阿雄當時傳訊給妹妹說「說話不算話 妳會後悔的」、「自己小心一點」、「我一定拿刀子」、「我一定讓妳哭死啦」,已涉及恐嚇和脅迫,父母也表示妹妹並沒有特別說要原諒阿雄,只表示「不恨他但也不想見他」,就算妹妹表示願意原諒阿雄,也只能在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不能當成減刑的理由,審酌阿雄的身心狀況、年齡,目前高職肄業從事工地粗工等一切情況,依他犯5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1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合併處7年10月。
另阿雄在去年6月間猥褻妹妹的部分,因他當時還未成年,則移送本院少年法庭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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