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提出抗告,被高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4人因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等案被起訴,交保二度遭到撤銷,抗告後被高院駁回,繼續在看守所收押3個月。對此,律師陳君瑋認為,民眾黨可能要準備「沒有柯文哲的時代了」。
陳君瑋在臉書上表示,高院駁回柯文哲4人的抗告,理由是「未來判決確定重刑可期,有逃亡、滅(串)證之虞」,按照這個邏輯,可能會一直羈押,直到審判確定,並直接發監執行,「民眾黨要準備沒有柯文哲的時代了。」
高院11日考量,柯文哲等4名被告所涉的犯行,分別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本易伴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的罪數非少,若均成罪,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了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
▲柯文哲提出抗告,被高院駁回。(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高院審酌被告等人的身分、地位、經濟等情形,足認有動機潛逃海外規避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因此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狀況,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高院認為,被告等人抗告的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等節,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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