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無業的馬姓男子駕駛要價351萬起白色賓士M-Class,沿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南往北方向行駛時,車輛突偏向外側車道,以時速83公里的超速狀態直衝,瞬間撞上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導致許姓騎士死亡,另3名騎士輕重傷。士林地院日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
2023年12月8日10時36分許,53歲馬男駕駛賓士車沿北投區承德路6段(南往北方向)第2車道行駛,行經承德路6段與7段口時,車輛突向外側車道偏移行駛,並以時速83公里速度超速行駛,導致洪、許、蔡、巫姓騎士遭波及。
39歲許姓騎士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仍因骨盆腔骨折及陰囊破裂等重傷宣告不治。另名洪姓騎士全身多處骨折,包含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導致重度失能,無法言語、進食及行走,生活完全依賴他人照護。此外,蔡姓女子與巫姓男子則受輕傷。
▲馬男駕駛賓士車撞死人。(示意圖/記者黃彥傑攝)
馬男事發後呆坐路邊,聲稱「真的不知道怎麼撞的」,偵查期間辯解是車輛突然向右拉扯偏移,才導致事故。然而,檢方調查發現,馬男當時不僅嚴重超速,且其車輛並未發現有異常或故障,非車輛故障,並未盡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最終釀成悲劇,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其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馬男以超速且偏移車道的方式行駛,違反駕駛注意義務,直接撞擊許、洪2名騎士,導致許男死亡、洪男重傷,並波及其他騎士,其過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深重傷痛。
法官指出,雖然馬男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表達調解意願,但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顯見犯罪後態度普通,缺乏積極彌補行為。考量其過失情節重大、事故後果嚴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針對是否宣告緩刑,法院認為馬男未與受害人家屬或代行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其過失程度及事故後果重大,不符合緩刑條件,故不予緩刑,強調依法執行刑責,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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