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貪汙案三度開庭力證清白 認為檢方斷章取義+搞錯方向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辦理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擴大開發案,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廖俊松父子500萬元賄款案遭起訴,今(14)日下午三度到桃園地院開庭,法官廖奕淳針對2017年9月7日等會議紀錄進行勘驗,庭中,辯護人質疑檢方在起訴內容提供監聽譯文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要求法官審酌,鄭文燦更認為檢方未通篇看過331會議紀錄,檢方是錯誤看法更斷章取義;檢方則回應根據最高院裁定已無爭議,不論是本案或另案監聽都具證據力。法庭連開3小時10分才結束,法官裁定下次開庭是2月24日上午9時40分召開第四次準備程序庭。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收受500萬元遭起檢方起訴,今天第三度到桃園地院開庭,在辯護律師陳永來陪同下進入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收受500萬元遭起檢方起訴,今天第三度到桃園地院開庭。(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今天三度召開程序準備庭,今天下午在律師陳永來、何祖舜與鍾維翰陪同下出庭,桃檢則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公訴檢察官邱健盛與承辦檢察官陳嘉義等人蒞庭,法官仍由廖奕淳獨挑大樑。

據指出,出庭前,鄭文燦律師先出具陳述意見狀,內容提及因勘驗同案被告之筆錄、錄音、錄影光碟等證據,加上相關討論、撰狀恐須3個月,原本建請法官將今天庭期取消,但法院未裁准因此仍照常開庭。

法官廖奕淳針對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擴大開發案於2017年9月7日在市府召開會議內容勘驗會議錄音內容,辯方律師針對部分逐字內容有誤提出要求法院修改,檢方這部分並無意見,但被告鄭文燦認為,檢方可能誤會,會議內容決議是兩件不同事情,一則報行政院,另一則是報內政部營建署。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今天第三度到桃園地院開庭,經過冗長3個多小時開庭後離開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今天第三度到桃園地院開庭,經過冗長3個多小時開庭後離開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此外,檢方希望能傳喚廖俊松父子、侯水文、廖家興夫妻等相關有證據能力證人陳報意見;辯方則希望延後一周準備具狀陳述,另一是希望院方針對檢方監聽卷宗部分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希望院方審酌。

檢方另針對2017年9月7日會議紀錄,決議在2年內完成,但事後卻強硬改採區段徵收,被告鄭文燦主觀認為申報重大建設要順帶提出免予區段徵收意思,這與檢方起訴書內容相符;主任檢察官呂象吾也認為,檢方二次簽結過程是因為遇上瓶頸,檢方偵查報告包括可能涉案證人情節才未提供,但卻出現在媒體報導上,顯示辯方是否有外流偵辦有利於被告內容,這部分請法官審酌。

辯方律師何祖舜則回應,針對媒體報導內容部分,此案牽扯11名證人或關係人,外流部分沒有其他動機,被告需要有利於被告之必要性,另外針對通訊監察內容涉及隱私,被告或當事人需要有力防禦權,若無法提供則有礙訴訟權,檢方理解部分與客觀事實是有出入的。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等人蒞庭後不發一語步出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等人蒞庭後不發一語步出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鄭文燦也陳述指出,檢方內容應完整提供給院方,即使被告亦應有公平防禦權,除辯護人外,被告也可以要求正當程序,請法官給予公平討論機會,把所有證據攤在陽光下。另外,鄭文燦也認為,檢方最大誤會是未通篇看過市府331會議紀錄,其中營建署長許文龍在會議中是討論工五擴大計畫案,並非討論華亞重劃案,這兩項都計決議檢方是錯誤且斷章取義的。

檢方則針對辯方提出監聽本案或另案是否具證據力提出說明,呂象吾強調,根據最高院最初台大字第5767號裁定已無爭議,偵辦類似案件或是本案或另案監聽都具有證據力;法官針對檢辯雙方彼此爭議不下,最後裁定下次第四次準備程序開庭將於2月24日上午9時40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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