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一軍更二審宣判,RCA員工關懷協會於高等法院前拉起紅布條。(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最大工傷案件RCA賠償案,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審理,針對尚未確定的222名被害人,高院改判法商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賠償1億7千餘萬元。被害人組成的「RCA員工關懷協會」也在現場拉起紅布條,除了感謝高院改判准賠償以外,也希望最高法院趕緊讓本案確定,別再拖延。
本案因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年起於桃園與竹北、宜蘭設廠生產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等產品,製作過程中使用三氯乙烯等致癌物質有毒溶劑,嚴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但公司管理階層隱瞞相關訊息,讓員工飲用受汙染的地下水,並暴露在汙染環境下,導致工廠2萬餘名員工中,有數千人罹患癌症。1992年汙染案件爆發後,RCA緊急關廠離開台灣。
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向之後併購RCA的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聯合求償27億餘元。一審台北地院經過8年審理後,2015年間判決RCA與湯姆笙公司,須連帶賠償其中445人共5.6億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017年間再度改判,這次判決RCA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新台幣7億1840萬元。
案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更一審僅剩246人受害員工請求約6億多元。更一審於2020年3月間宣判,當時更審法院僅判准24人,獲賠5940萬元,判准人數、金額,約僅十分之一。全案再經廢棄發回更二審,更二審法院針對222名被害人判准賠償1億7千零70萬餘元。
對於判決的結果,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認同,但希望全案趕緊於最高法院確定,這才能算獲得實質的正義。此外,協會也喊話高院與最高法院,針對本案第二批前員工組成被害者「二軍」,起訴求償73億餘元部分,也要趕緊審理,並儘速確定。
本案宣判時,審判長邱琦當庭解說判決理由概要,其中這222人中,有94人是飲用、吸入、觸摸到這些致癌物有毒溶劑,但並未發病;歷審對於這批人是否給予賠償,有不同的爭議。但更二審合議庭認為,這批被害人雖無外顯的疾病,無法認定健康權遭侵害;不過根據部分科學文獻記載,這些致癌物仍會侵入人體,所以更二審法院認為這批被害人的身體權、身體完整性受侵害,故此判准對這批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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