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警察要求當誘餌誘出淫狼,但卻因警察疏失,慘遭性侵。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張姓男子網路邀約13歲少女性交易,少女臨時反悔拒絕,張男威脅公開不雅照。少女轉向警察求援,員警要求她當誘餌誘出張男。不料警方卻出包,少女竟在監控下被帶走性侵,員警因此遭懲處。張男一二審均遭判刑8年,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卻輕判張男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20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以5000元價格相約少女性交易,張男還要求先驗貨,要少女先傳自己的上空裸照出來。少女傳送一張不雅照給張男,雙方約定3天後在旅館中交易,但少女卻臨時反悔,沒有出現。
張男遭放鳥後惱怒,向少女宣稱要散布少女不雅照,少女心生恐懼,向轄區中壢分局報案。受理報案的陳姓、吳姓員警想以釣魚方式抓出張男,就要求少女當誘餌,誘出張男後由警方逮捕。少女照做,約定隔日晚間11點於某速食店見面。
當晚張男驅車前來,看見少女在速食店前,隨即上前要求少女上車;原本以為警方會這時跳出來拯救少女,但少女卻等不到人。無奈之下,少女只好坐上張男的汽車,張男向前方開了2、300公尺,就在路邊停車格暫停,讓少女為他口交。隨後再將車子開回速食店門口,但警察這時候才跳出來逮捕張男。
案情曝光後引起警界震撼,最後時任桃園分局分局長陳錦坤遭記過1次,偵查隊長林國基也遭記過1次,吳姓小隊長遭記過2次,承辦的陳姓偵查佐也記過1次。至於性侵少女的張男則被檢方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將張男重判有期徒刑8年。
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16日做出不同認定。更審法院僅論處張男第一個邀約性交易的行為,依照「使少女對價性交易未遂罪」輕判有期徒刑2年6月。至於後續少女約出張男的行為,目的是為了報案而非性交易,以及少女遭性侵部分,高院認為這兩犯行並未被檢方起訴所及,因此本次未予判決。全案可再上訴最高法院,若此見解獲最高法院支持,檢方可於本案判決定讞後,再針對張男的行為另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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