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游姓男子於2019年8月間酒醉後與女友爭吵,蘆竹警方到場處理卻遭其持鋸刀揮砍攻擊,圖為監視器畫面。(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游姓男子於2019年8月間深夜與女友在蘆竹區某海產店吃宵夜,但酒後雙方起爭執,游男情緒失控抓起店內鋸刀向客人揮舞,還到店外揮刀嚇壞客人,蘆竹警方到場處理,游揮拳襲警,5名員警壓制導致游男突然倒地昏迷,送醫後不治。桃檢偵訊認為警方使用強制力已逾必要程度,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桃園地院歷經5年審理今(16)日宣判,包括呂姓等5名員警全部獲判無罪。
檢警調查,案發時37歲的游姓男子於2019年8月20日深夜,與女友在蘆竹區某家海產店吃宵夜,游男酒後與女友起爭執情緒失控,突然抓起店內鋸刀向客人揮舞,還跑到店外揮刀,蘆竹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游男揮拳襲警,拉扯過程中卻誤傷自己,員警欲壓制時,游突然倒地昏迷,員警找來救護車送醫急救,游男到院前一度停止呼吸心跳,經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檢方比對密錄器等事證,認為警方使用強制力已逾必要程度,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呂姓、鍾姓、林姓、許姓與陳姓等5名員警起訴。
桃園地院歷經5年審理,今天下午4時宣判,法院合議庭認為,依鑑定證人證述、解剖暨鑑定報告書等事證,可認定被害人當時遭被告等人輪流或同時壓制在地,雙手又遭反銬於背後,影響其呼吸功能之正常運作;加以被害人本身體型肥胖、處於酒精中毒狀態,對呼吸功能之影響加劇,導致姿勢性窒息,終因缺氧性腦病變死亡。
此外,依警方密錄監視畫面及證人證述,被害人當時處於極度酒醉、非理性且情緒激動之狀態,手持鋸刀與他人發生爭執且攻擊被告並拒不配合上銬,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之虞,兼有攻擊員警、抗拒管束及妨害公務等舉措,被告等人所實施之壓制行為,屬合法且必要:又被害人遭上銬後,被告壓制之人數、力道及部位,均有伴隨被害人之抗拒情形減緩而相應調整及降低強度,並持續注意被害人之身體狀況、通報救護車,被告等人對被害人之傷勢處置已盡注意義務,並無不當。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使院方確信被告等人所採取壓制之手段及強制力,已逾必要之程度或有何過失,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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