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曾5度「槍下留人」! 僅1人獲改判「最終假釋出獄」

▲▼黃麟凱死刑,法務部記者會。(圖/記者黃哲民攝)

▲法務部曾有5次槍下留人。(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死刑犯黃麟凱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女友、女友的母親,16日晚間於台北看守所刑場伏法,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出聲明譴責,「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回顧歷年執行的死刑案例,僅有五次出現「槍下留人」的情況,其中只有死囚張志文最終被改判無期徒刑,並獲假釋出獄,其他4人仍被槍決。

死刑案件一旦定讞,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後,必須在三天內執行,因此仍「槍下留人」的情況非常罕見。這五名曾經「槍下留人」的死刑犯分別是黃松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和鍾德樹,除了張志文成功逃過一劫,其餘4人最短只拖延了2天,最長的鍾德樹則拖延了4年3個月又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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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殺前女友母女,黃麟凱判死刑定讞。(圖/資料照)

▲絞殺前女友母女,黃麟凱判死刑定讞。(圖/資料照)

法務部指出,黃松鑑在1969年9月17日被批准執行死刑,但在槍決前,他指控公設辯護人在最後事實審理時未為其辯護。執行檢察官審閱筆錄後,發現程序違法,遂暫停執行並提起非常上訴,但最終仍遭最高法院駁回,黃在同年10月26日被槍決。

陳訓志在1995年3月21日被簽准死刑令,但他在臨刑前聲稱有不在場證據且未接獲判決書,執行檢察官決定暫緩執行,兩天後確認程序無瑕疵後再執行死刑。

前雲林縣議員劉奇訓在1996年6月15日被批准執行死刑,執行檢察官在槍決前發現劉曾聲請再審,報請法務部審核後暫緩執行。之後劉多次抗告並聲請非常上訴,但均遭駁回,最終在1997年2月27日被槍決。

而張志文因盜匪案被判死刑,法務部長在2001年4月2日簽下死刑令,但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程序違法,張所犯下的是唯一死刑之罪,應強制辯護,但卷宗中未見辯護書狀,決定「槍下留人」,兩度提非常上訴,最終張被改判無期徒刑,並於2012年5月假釋出獄。

鍾德樹因幼稚園縱火案在2006年11月30日被批准死刑,原本當天就要槍決,但因律師早前聲請閱卷,卷宗被調走,執行被迫暫緩,最終在2011年3月4日才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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