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控監院毀名譽 林奇福怒提600萬國賠吞敗確定

▲中華民國監察院外觀。(圖/記者林敬旻攝)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告監察院求國賠600萬敗訴確定。(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涉及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案的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他不滿監察院對此發布新聞稿,損害他的名譽,因此以監察院為被告,求償國賠600萬元。一二審林奇福均敗訴,他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也駁回他的請求,全案確定。

林奇福為司法官第7期結業的司法官,歷任台北地檢處候補檢察官,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推事、法官及庭長。2007年10月特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在司法機關服務期間長達40餘年。他於2008年9月12日退休,經司法院核定頒給一等司法獎章,最高行政法院再核定發給獎勵金5400元。

即便囊括司法界許多榮耀,但林奇福還是因為捲入富商翁茂鍾的不當飲宴案件,讓他名聲晚節不保。根據司法院對本案的調查報告指出,林奇福於翁茂鍾公司發生的百利案,繫屬於最高法院期間,擔任最高法院第三庭法官兼庭長,百利案分案前後,林奇福與翁茂鍾仍私下接觸,事後仍持續與翁茂鍾密切交往並收受餽贈。經過調查後,總計私下會面飲宴達22次,收受襯衫5件,另外也收受營養品10次。

司法院因此將他移送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決議提出彈劾,將林奇福送交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也發布新聞聲明稱林奇福「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之信賴」。

林奇福不滿監察院的新聞稿,破壞他的名譽,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國賠600萬元,並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日,並於調查報告文末加註文字、於新聞稿刪除部分記載。

但一二審法院均不採信林奇福的說法,其中高院更認為,監察院的做法為公務員本於職責調查,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況且監察院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之公共利益有關,乃合理評論,均得阻卻違法。因此駁回請求。林奇福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他敗訴確定。

另外林奇福遭懲戒案,經過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林奇福的部分行為已經超過10年的追懲時效,一部分判決免議;另外也無證據證明林奇福收案後有迴護、不法審理翁茂鍾案,因此不受懲戒。案件上訴第二審,職務法庭二審仍判決林奇福免議、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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