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一處路口時,因為闖紅燈被檢舉,挨罰2700元,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事發路口設計有問題,不僅長度過長,還不容易看到號誌燈,建議「設計10秒的黃燈」。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未採信阿榮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阿榮被檢舉違規闖紅燈,但他認為是路口設計不良所導致。(示意圖/記者黃翊婷攝,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龍安街與文中路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挨罰2700元罰鍰。
阿榮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事發路口的交通號誌燈設計有問題,該路段是90度的右轉彎,長度又很長,號誌燈位於頭頂正上方,根本無法看到號誌燈變化,建議該路口應該要設計10秒的黃燈,或在正前方設置提示燈號。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阿榮若認為路口設計有問題,應當依循正當管道進行救濟,而非逕自違規闖紅燈,反而增加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危害風險,況且他闖紅燈的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片等證據,發現在7秒的影片中,該路口的號誌燈均顯示為紅燈,阿榮卻逕自通過路口,確實有違規闖紅燈的行為;至於他主張無法看到燈號變化一事,影片中清楚可見其他車輛駕駛都有遵守規定停等紅燈,顯然沒有他說的情況發生,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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