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雇員侵占131萬元郵票 認罪+繳回不法所得獲輕判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許姓約雇人員利用承辦公所國民年金與機場回饋金業務機會,侵占約131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許姓約雇人員利用承辦公所國民年金與機場回饋金業務機會,侵占約131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許姓約雇人員承辦國民年金與機場回饋金等業務,遭檢舉自2013年12月起至2021年8月間利用保管郵票機會,以8.5折至9折價格販售給不知情集郵社,獲取131萬餘元不法利益,經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今(21)日宣判,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42歲許姓男子為觀音區公所社會課之約僱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許員負責公務需郵寄國民年金、機場回饋金噪音補助、居民醫療保健費、物資發放等相關宣導單、通知單及民眾回郵信封等業務,檢警查出許員自2013年12月起至2021年8月間,向區公所請款購買郵票,因公務保管該等郵票機會,將保管數量不詳郵票侵占入己,並以郵票面額8.5折至9折價格,售予台北市某不知情集郵社負責人29次,獲利131萬7399元之不法利益,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檢複訊時,許員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自白與繳還不法所得完畢,檢方認為許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桃園地院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被告許員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被告於偵訊與審訊過程均坦承犯行,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廉政署詢問、偵訊及桃園地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並於偵查中繳回本案全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減輕其刑。法官審酌被告除自始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外,並有進行多項公益捐款及至醫院擔任志工等行為,深具悛悔之意,犯後態度佳,依被告行為之危害情節,雖獲減刑之寬典,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刑法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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