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一處民宅於去年4月深夜發生大火,消防人員到場灌救。(資料照/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觀音區玉林路上某處民宅於去年4月間深夜發生大火,當時郭姓屋主順利逃生,但同住的陳姓男已卻逃生不及葬身火窟,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郭男否認過失,一度指責消防人員救災不力,法官鑑於死者家屬不願提告,今(21)日下午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66歲的郭姓男子為屋主,應有注意電源配置安全以防止火災之發生之責任,去年4月21日晚間10時37分許,郭男位於觀音區玉林路上住宅因電源線短路發生大火,雖經消防人員灌救仍造成房屋焚毀之事實,當時郭姓屋主及時逃出,但同住之陳姓男子卻因火災產生之高溫導致熱休克慘死火場,案經大園警分局報告與桃園地檢署相驗,檢方根據消防局火場調查後認為係電線走火導致衍生大火,郭姓屋主顯有過失致死之罪嫌,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將郭姓屋主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否認過失,辯稱「沒有法律規定屋主要對家裡的電線定期檢修,是消防人員救災不力導致死亡發生」等語,經法院調查認定被告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建築法有維護建築物設備安全之義務,被告疏於注意,未檢修屋內凌亂之電線配置,導致電源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陳姓男子死亡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被告因過失造成同住陳姓男子死亡,被告事後否認犯行,但被告好意收留陳姓男子居住20餘年,其家屬均表示不願追究,本案火災幸未波及其他建物,被告亦面臨住家遭焚毀之困境,法官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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