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忠(化名)去年8月間在超商外面撿到一頂價值150元的帽子,卻選擇占為己有,因而挨告。不過,彰化地院法官日前審此案,考量到阿忠的可罰違法性很低,為了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以及避免違反國民法感情,最終裁定他所犯的侵占遺失物罪免刑。
▲阿忠差點因為一頂帽子而遭判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忠去年8月間在彰化縣某超商外面撿到一頂帽子(價值大約新台幣150元),竟將帽子占為己有,隨即離開現場。事後失主發現帽子遺失,報警處理之後,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阿忠。
雖然阿忠立刻將帽子歸還,但檢方訊後仍依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將他起訴。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阿忠的行為雖然不可取,但他侵占的物品價值不高,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且他已經坦承犯行,並將東西歸還,顯然具有悔意;此外,失主也在接受警詢時表明不提告。
法官表示,本案雖然無法做出無罪判決,但因為阿忠的可罰違法性很低,犯罪情節輕微,就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為了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經費,以及避免違反國民法感情,最終依刑法第61條第1款前段規定,諭知阿忠所犯的侵占遺失物罪免除其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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