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田鄉長吳振中被屏檢依貪污罪起訴 。(圖/取自吳振中臉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涉嫌招考清潔隊員時收受90萬元,賄賂販售職位,屏東地檢署偵查終結,今(2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邱瀞慧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竹田鄉長吳振中涉嫌貪污案,發現吳鄉長於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鄉長,負責綜理該鄉鄉務,審核鄉公所之預算編列及監督該地區施政措施,並對清潔隊員有人事晉用及核定之權限。
謝姓婦人意替其謝姓女婿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112年1月10日前之1月間某時,與吳振中達成須支付90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之行、收賄之共識後。
謝婦將訊息告知女兒、女婿、親家母(4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湊齊行賄款項90萬元現金後,謝婦即於112年1月27日(農曆年間)上午,駕車前往吳振中住處,將90萬元現金當場交予吳振中錄取謝男任職鄉公所清潔隊員之對價。
嗣鄉公所行政室即於112年4月10日發布清潔隊員之徵選公告,嗣謝男於公告期間內報名並參與面試後,鄉公所果於同年5月10日,公告錄取謝男為新任之新清潔隊員。
吳振中經多次偵訊後,始改口坦承收受現金90萬元賄款犯行,且已當庭繳回犯罪所得,然其身為民選之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本應恪盡職守,並遵守國家法令,卻濫用鄉長之人事任用權限,恣意以上開方式圖己私利,不僅損害政府公信力,也違背社會公義,為嚴懲貪污並澄清吏治,仍建請屏東地院量處適當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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