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有地主封車道認罪,判刑5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文/中央社
金門黃姓女子取得含道路土地後,雇用他人以圍籬等阻礙車輛通行,經相關單位聯繫拆除未果後由縣府拆除;金門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黃女在民國113年、112年以150萬元、50萬元登記取得含有供公共往來道路的土地後,雇用袁姓男子在113年8月以螺絲固定金屬圍籬網、立柱等在該道路路面上,占用範圍119平方公尺,阻礙車輛通行。
之後相關單位與警方到場會勘,聯繫黃女自行拆除未果,再經由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拆除,並由警方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依刑法第185條規定,不論是公有地或私有地,只要是事實上供人或車馬通行的陸上通路,如果有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導致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而有可能發生公眾往來危險,就會成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
判決表示,黃女、袁男犯後均坦認犯行,法院也考量2人沒有期徒刑以上前科等因素,依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袁男3月徒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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