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2023年間與年僅13歲的少女交往,某次約會時,他竟在深夜將人帶到旅館發生性行為,結果被少女的雙親抓包,因而挨告。法院日前審理此案,並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阿哲有期徒刑3年2個月。
▲阿哲因為與未成年女友開房間,被判刑3年2個月,且無法易科罰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與少女成為男女朋友之後,他明知女方年僅13歲,仍在2023年8月某日深夜11時許將人帶到旅館,期間發生性行為1次;後來這件事情被少女的雙親發現,他也因此挨告。
阿哲的辯護人請求法官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斟酌減刑,但法官認為,阿哲已是成年人,他明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性行為的認識程度及自主能力尚未成熟,思慮也沒有成年人周詳,卻還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慾,利用少女懵懂、不知如何自我保護的機會,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犯罪情狀並非輕微,客觀上也沒有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處,因此不予減刑。
法官表示,阿哲與少女雖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但他的行為可能會對少女的身心產生相當影響,實在不可取,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因為賠償條件未能達成共識,至今仍無法與少女及其雙親達成民事和解或調解,最終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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