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酒駕案件 。(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瑪家鄉有一名女子,與友人飲酒到半夜,由也有喝酒的友人以機車送她回家,途中發生自撞車禍,她因而被裁罰900元,卻未繳納,屏東執行分署收件後扣查其薪資,她隨即到該分署繳清罰款。
這名女子於110年時與友人開心共飲至半夜,於翌日清晨乘坐一同飲酒的友人機車上路,友人騎車不慎自撞護欄,二人因此受傷送醫,在醫院進行酒測時,該友人吐氣酒精濃度超標(0.25以上),她也因為乘坐酒駕友人之機車,違反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之規定,被裁罰900元。
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多次通知女子,其均未繳納,屏東監理站於113年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後,在扣押義務人薪資後,女子隨即自行到分署繳清罰單。
屏東執行分署指出,111年3月31日起,該道交條例已對上開與酒駕同行之行為加重處罰,車輛駕駛人若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年滿18歲的成年同行乘客,將被裁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若同行乘客同時是汽機車所有人時,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各款情形,而不加以禁止駕駛,除將被科處罰鍰之外,另外還要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時至今日,上開女子的案例罰鍰最高將達16倍以上,罰鍰相當高。
屏東執行分署再次呼籲民眾,農曆春節將至,家家戶戶準備歡聚共度佳節,但平安才是回家的唯一途徑。除了自身務必堅持「喝酒不開車」的原則外,也要勸阻親友避免酒後駕車,以免連帶受罰。並將持續積極執行酒(毒)駕相關裁罰案件,竭力降低酒駕事故的發生率,確保屏東鄉親們的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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