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機車騎士阿德(化名)去年4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卻在路口遇到行人快步闖紅燈,雙方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他也因此挨罰7200元。阿德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阿德主觀上無任何故意或過失,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德控訴是行人先闖紅燈,自己沒有違規反而挨罰。(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4月29日騎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與清水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德不服裁罰結果,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自己是綠燈直行,正常行駛,反而是行人闖紅燈突然從路邊衝出,他應當沒有肇事原因。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阿德行經路口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導致行人受傷,違規行為屬實,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發現行人先是停等紅燈25秒之後,突然開始起步,並在2秒內前進大約3組枕木紋,可見行走速度很快;此外,當行人開始行走時,阿德已經很靠近路口了,接著便因為來不及反應而發生碰撞,如此看來,難認阿德主觀上有任何故意或過失。
法官表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第24條第1項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作成原處分,顯然有所違誤,最終裁定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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