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A原本受到詐騙集團成員阿強(化名)的招募,答應擔任車手,6天之後因為良心不安,自己主動向警方投案,並配合警方行動協助逮捕阿強。台南地院日前審理之後,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還要向公庫支付8萬元。
▲阿強幫助警方逮捕同夥阿強。(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在2023年12月間加入Telegram某個群組,與其他不明人士共同組成詐騙集團,他主要負責招募取款車手,每介紹1人就可以獲得3600元報酬;同年同月12日他成功招募A男擔任車手,還給了對方1部工作用的手機。
然而,6天之後A男因為良心不安,自己主動向警方投案,接著以歸還工作用手機、工作證、收據等物品為理由,約阿強在派出所旁邊碰面。結果阿強人一到場,隨即被埋伏警員逮捕。
阿強落網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幫助詐團招募車手,行為實非可取,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目前在柬埔寨從事餐飲業,月入7萬元,最終依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還要向公庫支付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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