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判21年2月!前南投縣長「潛修佛法又多病」求情 法官打臉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犯下的貪污案件,全數定讞,目前已經在監執行。(圖/資料照)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2018年已因貪污罪入獄服刑至今。(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任內犯下多起公共工程收回扣案,去年(2024年)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定讞,98罪刑期加總高達656年4月,經檢方3度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最後裁定須執行21年2月徒刑,李朝卿提起抗告,請求審酌他年邁多病、已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希望刑期低於17年6月,仍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已服刑6年多的李朝卿,還須服刑4年多才有機會申請假釋。

現年74歲的李朝卿於2018年10月25日入獄至今,當時他因「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8件工程弊案,各被判刑12年到14年定讞,經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14年8月徒刑,2021年間又因「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等9件弊案,各被判刑12年定讞,再被裁定17罪應執行16年6月徒刑。

李朝卿所犯其餘貪污罪,歷經更審纏訟11年餘,去年8月經最高院駁回上訴,各判刑5年6月到6年2月、全部定讞,檢方隨即第3度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確認李朝卿到底要入獄服刑多久。

李朝卿具狀求情,聲稱所犯98罪均為同一時期與同一罪名,「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他是初犯,服刑期間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他已74歲,曾中風且復發機率高,又罹患多種疾病纏身、行動不便,懇請法官從寬裁定,讓他應執行刑「不逾17年6月為禱」。

台中高分院認為李朝卿所犯98罪都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都和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介於2010年7月到2012年間、時期不短,98罪刑期加總後高達656年4月。

不過法官指出,前17罪曾定應執行16年6月徒刑,則重定應執行刑的天花板,應以之後81罪刑期加總的450年4月為限,至於李朝卿聲稱犯後知所悔悟、已繳回犯罪所得、請求依情堪憫恕從寬量刑等,並非定應執行刑程序所須重複考量。

台中高分院去年11月20日裁定李朝卿應執行21年2月徒刑,李提起抗告求轉圜,最高院駁回他的抗告確定。李被起訴前曾羈押約4個月,服刑至今6年3個月,還須坐牢4年多才刑期過半,符合申請假釋所需條件之一,另須符合「有悛悔實據」、「累進處遇表現達標」2要件,才有機會獲准假釋。

李朝卿於2005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順利當選,2009年成功連任,隨即因向轄內公共工程廠商收約10%回扣、不法所得逾1000萬元,2012年11月30日被檢調搜索約談後聲押禁見獲准,並被內政部停職,李隔年(2013年)3月被起訴後交保,3度申請復職都被內政部駁回,李打行政訴訟也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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