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靠站後起步沒禮讓後車,撞倒腳踏車騎士成傷,司機和客運公司須連帶賠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鍾姓男子2023年夜間騎腳踏車,遭李姓男子開公車從路邊起步撞倒、臉面掛彩,幸無大礙,他告李男與客運公司連帶求償精神慰撫等費用共25萬元,但經法官逐項審查,不僅獲賠金額被打了2折多,還因當時沒開啟腳踏車燈光、也違反交通規則,被法官認定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最終實拿4萬0282元確定。
本案發生於2023年2月2日晚間7點多,任職大都會汽車客運公司的李男,開公車在北市松仁路靠站上下客,起步沒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逕自向左變換車道,鍾男騎腳踏車從左後正好越過公車車頭,瞬間遭撞倒,臉面多處擦傷瘀青,頭部撞傷疼痛,送醫幸無生命危險。
40多歲的李男留在現場向警員自首肇事,到案認錯,刑案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但雙方談不攏賠償金額,調解破局。
鍾男主張本案受傷的後遺症很多,包括脖子抬不起來、持續頭痛等,2個半月不能從事理髮工作,損失薪資14萬多,外加醫藥費與精神慰撫,合計25萬元,要求大都會公司以僱主身分,和李男連帶賠償。
▲腳踏車騎士遭公車撞傷,卻因自身夜騎沒開啟車身燈光,被判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北院審理認為大都會公司未落實監督李男執行職務,應負連帶責任,但勘驗事發時的街道監視畫面,發現鍾男所騎腳踏車沒開啟燈光,不僅在夜間不易讓人提前看見行車動態,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8條「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的規定。
李男和大都會公司都主張鍾男夜間騎腳踏車沒開燈,又突然變換車道,加上警方也研判鍾男是肇事次因,鍾男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有理,且醫院函覆鍾男「宜休養至少3日」,無法佐證2個半月不能工作,法官據此大砍鍾男可求償金額為5.7萬餘元,再扣除夜間騎腳踏車沒開燈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北院一、二審均判李男和大都會公司須連帶賠償鍾男共4萬0282元,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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