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德(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勢區,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但他認為是行人的衣著和路邊違停的小貨車太像「妨礙視線」,而且行人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自己並非故意不禮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沒有採信阿德的說詞,裁定駁回。
▲阿德辯稱行人的衣著和違停小貨車「撞色」,導致他的視線被妨礙。(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勢區豐勢路與中山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被目擊民眾檢舉,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德不滿被裁處,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有一輛小貨車違停在人行道,行人的衣服顏色和小貨車很像,造成「妨礙視線」,況且那時候行人也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發現當時行人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上,還有擺頭觀察雙向車流,顯然是準備要過馬路了,真實情況明顯和阿德的說詞不符。
法官接著指出,阿德開車靠近該路口時,前方沒有其他人、車或遮蔽物,他理應可以看到有無行人要過馬路,卻還是沒有暫停禮讓,他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確實違規。
最後,法官認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沒有違誤,裁定駁回阿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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